林强:如何避免重蹈"司法僵化"覆辙、走向司法自省?【兰亭司法管理评论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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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谢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林强投稿。
在互联网背景下,网络尤其是自媒体发展迅速,舆论监督方式不断丰富、场域不断扩大、力度逐渐增强。一些司法案件经过媒体报道,不经意间就会衍化为“舆情事件”。
前不久,雷洋案、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案等,所引起的社会影响,可见一斑。
笔者认为,司法公信力的提升,发轫于司法自省精神的提倡。在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下,司法机关除了要及时发声、廓清乱象、引导舆论外,还需要持有谦抑内敛的司法自省精神。
我们需要以热点案件为参照,直面司法问题,将个案作为改进起点,不断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。热点案件中的舆论,往往划分为对立阵营,双方的情绪化色彩浓厚,不具有建构学意义。因此,司法机关需要保持清醒头脑,避免陷入情绪化争论陷阱;需要秉持司法自省的精神,围绕案件事实、法律规定展开讨论,以剖析客观不足、思考务实对策。
如果缺乏自省的精神,就会陷入认识误区——不考虑媒体报道对错与否,本能地选择话语对立。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,与司法内在品质抵触。因为如果盲目选择对立,就可能失去客观事实上的依据,逻辑论证并不周延,禁不起常理和常情的推敲和论证。
司法自省要求直面问题、寻求改进。知耻而后勇、正视问题,是司法自信的体现。因为媒体报道更多的是表达关注、期待回应。如果报道违法,自可追究责任,但反之,我们就应正视、直面问题本身,在法律范围内寻求问题解决。
不可径直将媒体报道贴上“媒体审判”的标签,进而“选择性盲听”。因为这种做法只会遮掩、拖延问题的解决。要知道,即便是媒体审判,他们离最终的法庭判决还相距甚远,不必惊慌。
正视客观问题并非对批评一概接受,更不是怯弱的体现,而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回应并找寻问题所在。我们可以借着媒体指出的问题,反思司法。联系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,我们不仅需要根除司法体制上的“腠理之疾”,还需要清除细节上的“表象之症”。
司法自省要求保持理性的人文情怀。法律并非精英人士意念雕琢的产物,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需求的反映。因此,司法人员必须保持理性的人文情怀,以法律为依规、以正义为尺度,确保职权行为符合实质正义,避免做出显著背离社会常识、法理的裁判。
而各类媒体的报道,恰恰可以让司法人员听到社会呼声,避免个人认知偏颇,具有较强的积极意义。也有观点指出,司法人员应与媒体报道保持距离,因为法律认识与社会大众认识不同,前者重法律规定与案件证据,后者有明显道德判断倾向。
实际上,问题不在于媒体是否夹杂道德判断,而在于其是否有合理成分,例如,是否指出了判决的逻辑断裂、论证不充分等问题。而且,社会大众认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价值,如果某种行为被社会普遍认为不构成犯罪,法律界也产生强烈质疑,那么反思法律规定是否合理、判决是否合乎正义,就有合理性。
司法自省要求树立开放性思维。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“由审理者裁判,让裁判者负责”,法官、检察官的主体性价值将得到体现,但也将承担比以往更重的责任。
以往办理案件要经过层层审批,一些法官、检察官习惯于这种“责任上交”的状态。现在,法官、检察官要独立办案、担负责任,就需要提升履职意识和能力,拓展思维视野。
而天津老太摆射击摊一审,审判人员可能存在法律机械主义倾向。实际上,司法人员如果保持开放性思维,打破固定套路和惰性,就会从司法引导预期的功能上想到,案件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,那么就可以在刑法框架下,寻求更合乎法律及现实人文环境的判决。而且,我国刑事司法并非孤立僵死,是有合理的价值裁量空间以及合法的伸缩维度的,司法人员完全应当而且可以,发挥积极作用。
我国有个人自省的文化传统。“吾日三省吾身”是儒家经典阐述。这种人文修养精神,对司法机关及人员具有很强的镜鉴作用。
司法自省如借用宋明理学的概念,便是“省察克制”——理性面对事实,将目光投注问题本身,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,进而让司法在点滴间更完美。
作者:林强,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。
版式编辑:蔡胜宾,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。
内容编辑:朱桐辉,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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